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840號
TCHM,110,聲,1840,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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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維鈞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
度執聲付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維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范維鈞前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297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46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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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