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800號
TCHM,110,聲,1800,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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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欽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欽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王欽裕(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 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手段、侵害法益 及犯罪類型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公平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1月起至101年6月6日 95年間起至101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6556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655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 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06年08月15日 109年1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437號 判決日期 106年08月15日 110年05月27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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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