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5號
ULDV,110,補,135,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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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薛葉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正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第1項請求撤銷雲林縣稅務局民國107年度核發坐落雲林縣○○市○○
路00000號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設籍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800元(即房屋現值);聲
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不當得利520,000元、盜賣系爭房屋
家俱家電用品及交換雲林縣○○鎮○○段000地號(下稱574地號土地
)產權,並計按不當得利期間衍生獲得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其中系爭
房屋家俱家電用品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2,750元(依原
告起訴狀所附物品遺失估價單)、574地號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700,088元【計算式:133.84㎡×20/92×58,431元(110
年公告土地現值)=1,700,088.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請
求不當得利期間衍生獲得利息以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00,638
元(計算式:87,800元+520,000元+1,092,750元+1,700,088元=3
,400,6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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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