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 告 吳泰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黃建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入會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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