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61號
TPDV,110,司拍,161,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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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陳慧英

相 對 人 陳宏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9年10月15 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影本等件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 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 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新北市 安坑區 安坑 一股坡 123-20 509.00 102/10000 2 新北市 安坑區 安坑 車子路 247-21 8,532.00 102/10000 3 新北市 安坑區 安坑 車子路 247-33 7,349.00 42/1000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層次 (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23440 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159巷12號3樓 安坑段 車子路小段247-2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3層 67.63 4層 68.28 陽台17.50 屋頂突出物 7.25 露台 1.02 花台 1.56 雨遮 1.77 1/1 共有部分:安坑段車子路小段23438建號***107.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30 安坑段車子路小段23441建號***8.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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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