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68號
TPDV,110,勞補,268,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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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吳玫芳
被 告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187,083元(含工資150,000元、資遣費 20,416元、預告工資16,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之規 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327元(1,990×2/3=1,327 ),故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3元(1,990-1,327=663 )。另暫免徵收之1,327元,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 造徵收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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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