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
上 訴 人 致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利
被 上訴人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被 上訴人 柏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2月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 於同年月27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 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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