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30號
TCDV,110,消債聲,30,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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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薛燕玲 

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法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劉芸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洪麗玉 
送達代收人 黃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薛燕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 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以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裁定 免責,110年4月26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 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 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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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