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961號
聲 請 人 吳榮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文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時?因台端聲請事項載明自到期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然依台端所提
出之本票(票據號碼:CH428863)所載,本票未載到期日,請
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
二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