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961號
TCDV,110,司票,3961,202107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961號
聲 請 人 吳榮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文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時?因台端聲請事項載明自到期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然依台端所提
  出之本票(票據號碼:CH428863)所載,本票未載到期日,請
  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