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05號
債 權 人 林文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育容、何岳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鄭育容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上
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不符)。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鄭育容」簽發如附表支票一張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附表發票人「鄭育容」及支票號碼「160002197」之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何岳峰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
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
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
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
關係聲請對背書人何岳峰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
QD6930718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
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
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