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805號
TCDV,110,司促,20805,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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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05號
債 權 人 林文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育容何岳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鄭育容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上
   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不符)。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鄭育容」簽發如附表支票一張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附表發票人「鄭育容」及支票號碼「160002197」之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何岳峰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
   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
   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
   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
   關係聲請對背書人何岳峰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
   QD6930718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
   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
   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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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