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文欣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被 告 傅宗道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被 告 紀玉枝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被 告 連翊汎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律師被 告 黃文毅 蔡明隆 張秀英上3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被 告 吳和洺(原名吳佩裕)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被 告 蔡瑋綝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被 告 陳永裕 吳文森上2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詹梅鈴律師被 告 黃國忠上3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顏嘉盈律師被 告 栗志中選任辯護人 李宗瀚律師 王晨桓律師 林伊柔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麗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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