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80號
CTDV,110,勞補,80,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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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0號
原   告 蘇鵬鴻 
 
原告與被告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66,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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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