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0年度,102號
TYDV,110,拍,102,2021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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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金寶 
非訟代理人 林嘉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衣姍(原名:姚衣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系爭借據訂立日期為民國106 年12月5 日,借款金額為新台
  幣350 萬元,借款時間為5 年(尚未屆期),且無加速條款
  ,故請提出終止借貸契約之文件影本,始可聲請本件拍賣抵
  押物裁定。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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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