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金寶
非訟代理人 林嘉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衣姍(原名:姚衣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系爭借據訂立日期為民國106 年12月5 日,借款金額為新台
幣350 萬元,借款時間為5 年(尚未屆期),且無加速條款
,故請提出終止借貸契約之文件影本,始可聲請本件拍賣抵
押物裁定。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