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00號
TYDV,110,司促,8000,202107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0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丞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違約金請求利率之依據,並表明其起
  算之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坤揚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