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0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丞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違約金請求利率之依據,並表明其起
算之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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