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0年度,4號
SCDV,110,司消債聲,4,2021072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玴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李國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一0六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五十二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其中履行期限中華民國一一0年六月三十日,應延至中華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疫情關係提升至三級致工作暫 停,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中開始停班,收入確實受到影響 ,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個月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7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司執 消債更字第52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核閱 前揭相關卷宗查核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經本院轉知 全體債權人,並無債權人具狀表示不同意,是衡諸疫情關係 ,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 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 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1/1頁


參考資料
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