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43號
SCDV,110,司催,143,202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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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宋莆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示證券10 張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未提出股票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 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㈠吳玉泰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證明(如法院 家事庭函文)及遺產分割証明等事項,聲請人嗣於民國110年 7月19日提出書面資料,惟仍未提出遺產分割証明,依上說 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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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