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45號
SCDV,110,勞補,45,202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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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王萬居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亞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先
位訴之聲明」,其聲明第一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及第三項之聲明,根據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
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
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
,核計此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600萬元【計
算式為:(10萬元x12)x5=600萬元】,加計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
給付已積欠之薪資600萬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萬元,原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
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
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39,200元【計算式:(117,600元x1/3)=
39,200元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39,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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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亞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