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16號
SCDV,109,司,16,2021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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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億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盟勳
代 理 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相 對 人 金昌民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擔任聲請人之檢查人,酌定聲請人應預先給付相對人之檢查報酬為新臺幣參萬柒仟元。
理 由
一、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定有明文。次按,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 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548 條第1 項 明定,故檢查人報酬原則上採行後付主義,且檢查人之報酬 依法既應由公司給付,如果檢查人要求先支付部分報酬,應 向公司請求,對此部分,公司與檢查人間若無法取得協議, 應由公司或檢查人向法院聲請酌定之,是檢查人於開始檢查 前,聲請預收部分酬金,基於使檢查工作順利進行之目的, 即非法所不許(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非抗字第87號裁定意 旨參照)。而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應依個案評估檢查工作 內容之繁雜程度、檢查年度長短、檢查所需時間及勞力、費 用及檢查之後續事項及風險,受檢查公司之會計資料保存之 完善程度、受檢查期間之業務往來及財產交易筆數等財務複 雜程度,暨檢查成果、品質及成效等綜合酌定之,就報酬數 額之酌定,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不受被檢查公司董事、 監察人或檢查人意見之拘束,亦非不得參酌其他事項為認定 之基礎,又因檢查人具有相當之公益性及社會責任,是其報 酬之衡量並非全然以市場經濟價值為衡量基準,合先陳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本件前經裁定選派金昌民會計師為聲請人之檢查人,以檢查 聲請人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之四個月業 務帳目及財產資料。惟金昌民會計師所屬之寶業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日前向聲請人報價本件所需檢查費用竟高達新臺幣( 下同)20萬元,顯高於行情甚多。況依照聲請人於108年度



經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出具無保留意見書之資產負債 表及損益表可知,聲請人於108年度的資產及負債狀況遠較1 07年度少許多,自可合理預期就108年度業務及資產檢查所 需支出之勞力與成本,勢將低於107年度的檢查費用。然本 院107年度司字第15號裁定所選任之檢查人劉永彬會計師, 就其檢查期間即自102年3月18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所聲請 之檢查費用,僅以每一個年度10萬元,5個年度下也僅收取5 0萬元之公費,相較之下足見本次聲請之檢查費用顯屬過高 。另參酌本院109年度抗字第90號及97年抗字第54號裁定之 檢查費用額度,並考量「檢查事務與一般會計師簽證事務非 屬同一,檢查人具有相當之公益性與社會責任,其報酬之衡 量並非全然以市場經濟價值為衡量基準」,聲請人認為合理 之檢查費用應以每一年度約莫11至12萬元為常態。按此比例 計算,聲請人主張本件四個月檢查期間之合理公費應為33,0 00元左右,至多不會超過40,000元。另現行法雖並無規範會 計師檢查費用應如何計價,然參酌「會計師業務評鑑費用收 取標準」第3條第1、2項規定,政府機關依職權移請評鑑之 案件,比照會計師事務所自費申請評鑑之收取費用標準,亦 即應按照評鑑委員所填具實際發生時數、評鑑委員每小時評 鑑費用1,000元,評鑑助理之時薪則以400元核計,以總金額 再乘以1.3倍計算。本件若以20萬元計價,且改以會計師而 不另引用其他助理查核下計算,本件竟可耗費會計師將近15 4個小時,始得完成4個月公司業務帳目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由此足見上開報價不合理之處。綜上,請依法斟酌並以聲請 人陳述之金額,提供1/3作為預先支付本件報酬等語。三、經查: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110年3月12日裁定選派相對人金昌民會計 師(下稱金會計師)為檢查人,惟其迄今未與聲請人就報 酬達成共識,致遲未進行檢查工作。按檢查人報酬雖採後 付主義,已如前述,然考量檢查工作開始即須投入人力、 費用,為避免檢查人於提供勞務後,卻因雙方就報酬額度 無法合致另生爭端,並基於使檢查工作順利進行之目的, 是聲請人聲請酌定預先支付之檢查人報酬,於法尚無不合 。
(二)相對人金會計師提出陳報狀附件一工作規劃及時數預估表 ,主張本件會計師工作時數為12小時、經副理20小時、查 核人員60小時,而上開查核人員雖非本件檢查案件之受委 任人,亦非專為本件進行而特別聘請之人員,其等之工作 時數固不能當然列入本件檢查人報酬,然上開查核人員既 係依相對人指示負責辦理查核規劃、整理資料等工作,屬



相對人進行相關查核必要進行之程序,自得參酌納入檢查 人之工時計算。另本院審酌本件檢查期間係自108年9月1 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僅4個月時間,且由資誠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所出具聲請人108年度無保留意見書之資產負債 表及損益表可知,聲請人之營運範圍及成本已因連年虧損 而大幅縮減,是可預見本件之查核資料應未如聲請人107 年度整年度之業務帳目、財產資料來得龐雜,且相關資料 亦未必繁重,尚須待檢查人著手檢查後始能確知檢查資料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是本件未必需耗費檢查人所估算之工 作時數。其中相對人陳報「關於法院答詢準備」即估算需 13小時,然檢查工作未完成前,法院僅於有必要時方詢問 檢查人進度,且回覆進度亦無需詳載檢查結果,是相對人 估計13小時,顯有過高;另查核人員就「報告書內容編寫 與報告書編排打字及裝訂」宜合併計算10小時;復有鑒於 聲請人現行營運之規模及四個月檢查期間所涉資料之多寡 、複雜程度相對有限,應無需經副理職級人員於事前規劃 、事中盤點及事後參與法院答詢,是就經副理工時支出部 份難認為有其必要性。本院審酌前情,及預先支付檢查報 酬之目的僅在促使檢查業務得順利開始,仍待檢查完成始 能完整評估相對人應獲之報酬,爰暫以總時數會計師12小 時、查核人員50小時之1/3,估算本件預付之報酬。(三)至於上列人員報酬如何計算始為允當,現行法並無明文依 據可供參辦,相對人雖主張以會計師時薪5,000元、查核 人員時薪1,500 元為估算檢查人報酬之依據,然報酬如何 始為允當,除檢查人自身所具專業外,尚須依個別案件工 作內容及成果而定,已如前述。本院參酌中華民國會計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費用收取標準細則 」第3 條第2 項之規定,鑑定委員之鑑定費用為每小時3, 000元、鑑定委員助理之費用則為每小時1,500 元計算, 併斟酌檢查事務與一般會計師簽證事務非屬同一,檢查人 係公司股東依公司法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為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任意、臨時之監督機關,具有相當之公益性及社 會責任,其報酬之衡量亦不應全然以市場經濟價值為準等 情,故本院認應以會計師時薪3,000 元、查核人員時薪1, 500 元酌定本件預付報酬之計算基準。綜上,據此計算, 本院酌定聲請人應預付之檢查人報酬為37,000元【計算式 : 12小時× 3,000 (會計師)+50小時× 1,500 (查核人 員)/3=37,000元】。
(四)至聲請人雖援引他案裁定額度主張本件合理公費應為33,0 00元、至多不會超過40,000元云云,然聲請人所引之其他



民事裁定為法院就個案所為之認定,與本案無涉,當無拘 束本案之效力。況聲請人自承其於108年底有和許多股東 借錢均未列明,卷附資產負債表亦無從得見,原法定代理 人賴梅孃曾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36號背 信等案件陳稱聲請人前設有內外帳,以及102年、103年、 105年至107年度均有管稅帳差異或與財務報告不相符等情 ,足見本件尚有待檢查人另為蒐集、查證,並詳為仔細審 核與判斷,此究與他案情況未必相同,他案之報酬酌定自 難於本案當然比附援引至明。又聲請人另依中華民國會計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會計師業務評鑑費用收取標準第 3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認為關於評鑑委員每小 時費用1,000 元、評鑑助理每小時費用400 元可作為本件 酌定報酬之計算基準等情。惟查,所謂會計師業務評鑑, 乃在提高會計師同業查核之工作品質,抽查會計師事務所 業已查核客戶之工作底稿予以評鑑,是否有缺失,待改進 之處,予以建議。此與會計師受委任查核客戶之財務報表 ,尚需製作查核工作底稿,以及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 書,尚需負民事、刑事責任者決然不同,實非可以比照查 核報酬之計算。
(五)從而,本院審酌本案之個案具體情狀,並斟酌檢查人檢查 工作之內容與檢查期間、檢查人陳報預估所需之工作時數 及項目明細,認本件聲請人應預付之檢查人報酬為37,000 元。至相對人檢查報酬之總額,應待完成檢查工作並提出 檢查結果後,另依檢查工作之內容再行酌定,附此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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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