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47號
PCDV,110,訴,1647,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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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47號
原   告 尚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複代理 人 葉立宇律師
      余家斌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李清訪之遺產管
理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
 ㈠坐落新北市○○區○○段000號、同段408號、同段409號、
  同段413號、同段414號、同段415號、同段454號、同段455
  號、同段462號土地所有權部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李元興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戶籍登記謄本。
 ㈢李陳記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戶籍登記謄本。
 ㈣李朝欽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戶籍登記謄本。
 ㈤李雄旗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戶籍登記謄本。
 ㈥被告李秀卿、吳李寶燕李麗瑛、李瑛螢、李詩禎、陳賜德
  、陳賜賢、林金美、朱盛達朱淑貞、李玉寶李永南、林
  李換、李阿却李玉蘭、李好理、李建和李天棟李兩全
  、柯重雄陳成嘉鄭鳳祥、鄭宗任、鄭宗本、鄭鳳明、吳
  宗益、吳宗憲、李志祥、李啓元柯李詠錫、柯銘全、曾邱
  忠、葉美慧、李秋月李寶愛李金俊柯佩芬李美祝、
  洪嘉苑、洪一修、羅啟文李進忠、江李金蘭李素蘭、李
  淑敏、李煌樑、許綉敏李寶月李明華李明哲李忠倫
  、林李坪、林李和、李貞德李宗憲李炳輝李秀蘭、李
  耀鋒、陳素娥、陳素珠、陳素華陳素玲陳素梅李豊平
  、李俊仁李俊生李玟君李俊雄李得勝李水福、李
  金璇、林慶祥林宗慶林素霞黃思嘉李佳臻、陳俊安
  、陳俊達李月娥、李智蟬、陳震雨、陳祐維李永鋒、李
  博文、陳志偉、陳彥宏、李朝林李國雄李忠雄李國萬
  、李金菊李翠蘭李林阿梅李永輝李貞儀李炳煌
  唐詩惠、陳雅卉最新戶籍謄本。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李
  元興之繼承人、被告李陳記之繼承人、被告李朝欽之繼承人
  、被告李雄旗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顯有
  欠缺,爰定期間命其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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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