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47號原 告 尚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複代理 人 葉立宇律師 余家斌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李清訪之遺產管理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原告應提出 ㈠坐落新北市○○區○○段000號、同段408號、同段409號、 同段413號、同段414號、同段415號、同段454號、同段455 號、同段462號土地所有權部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李元興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戶籍登記謄本。 ㈢李陳記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戶籍登記謄本。 ㈣李朝欽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戶籍登記謄本。 ㈤李雄旗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戶籍登記謄本。 ㈥被告李秀卿、吳李寶燕、李麗瑛、李瑛螢、李詩禎、陳賜德 、陳賜賢、林金美、朱盛達、朱淑貞、李玉寶、李永南、林 李換、李阿却、李玉蘭、李好理、李建和、李天棟、李兩全 、柯重雄、陳成嘉、鄭鳳祥、鄭宗任、鄭宗本、鄭鳳明、吳 宗益、吳宗憲、李志祥、李啓元、柯李詠錫、柯銘全、曾邱 忠、葉美慧、李秋月、李寶愛、李金俊、柯佩芬、李美祝、 洪嘉苑、洪一修、羅啟文、李進忠、江李金蘭、李素蘭、李 淑敏、李煌樑、許綉敏、李寶月、李明華、李明哲、李忠倫 、林李坪、林李和、李貞德、李宗憲、李炳輝、李秀蘭、李 耀鋒、陳素娥、陳素珠、陳素華、陳素玲、陳素梅、李豊平 、李俊仁、李俊生、李玟君、李俊雄、李得勝、李水福、李 金璇、林慶祥、林宗慶、林素霞、黃思嘉、李佳臻、陳俊安 、陳俊達、李月娥、李智蟬、陳震雨、陳祐維、李永鋒、李 博文、陳志偉、陳彥宏、李朝林、李國雄、李忠雄、李國萬 、李金菊、李翠蘭、李林阿梅、李永輝、李貞儀、李炳煌、 唐詩惠、陳雅卉最新戶籍謄本。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李 元興之繼承人、被告李陳記之繼承人、被告李朝欽之繼承人 、被告李雄旗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顯有 欠缺,爰定期間命其補正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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