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57號
PCDV,110,司拍,257,2021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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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劉正芳 

非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室內裝潢
有限公司、胡建軍黃秀川陳婷淑陳麗卿高茂仁陳維正
徐榮殿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 條第1 項第4 款、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 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並有明文;是依該 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須提出抵押債權存在並 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證明文件,如未具備該要件,其聲 請即非合法而不應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李挺生胡建軍黃秀川陳婷淑高茂仁陳麗卿陳維正徐榮殿等八人(下稱李挺生等八人), 於民國(下同)103 年6 月4 日,以新北市○○區○○○段 0000地號等11筆土地及同地段1722建號等8 筆建物為對姚陳 原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 萬元之抵押 權,依法登記在案。嗣於抵押權設定後,李挺生移轉抵押不 動產予相對人華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胡建軍則 移轉部分抵押不動產予相對人摩根室內裝潢有限公司;又原 抵押權人姚陳原於104 年4 月8 日死亡,由聲請人因剩餘財 產差額分配取得本件抵押權,茲因聲請人對關係人吳嘉勳有 8,000 萬元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此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依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之記載,本件抵押權登記之 債務人為李挺生等八人,並擔保李挺生等八人對原抵押權人 姚陳原於103 年5 月29日所立借款契約發生之債務;惟依其 所附債權證明文件之同日期補充協議書二,相關之債務人則 為白嘉輝吳嘉勳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謙勳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等,顯不相符合。經本院於110 年6 月30日發函 通知補正本件抵押權之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10 年7 月 14日僅提出相對人高茂仁與聲請人間之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 第715 號判決書影本為債權證明文件,未據提出對其餘抵押 債務人之債權證明文件,且前開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15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現仍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而未確 定。是本件聲請未具備聲請要件之債權證明文件,尚無從認 定抵押債權存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揆諸首揭 規定及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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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