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17號
PCDV,109,訴,917,2021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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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7號
原   告 范世清 
      范添成 
      鄭范貴美
      范靖婉 

      邱太平 
      邱明哲 
      邱宇蓁 
      周益源 
      周炳福 
      范有義 
      范勝程 
      范文輝 
      呂玉儒 
      薛永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蕙謙律師
      林光彥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雁如律師
被   告 范進德 
      廖林素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康立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范世清負擔30分之7」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范進德負擔30分之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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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