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9年度,67號
PCDM,109,原訴,67,20210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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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鴻岷


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狄泱‧達瑪畢嗎(原名金路瑪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被   告 謝宗樺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少連偵
字第412、67 號、109 年度偵字第252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
狄泱‧達瑪畢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已滿18歲之未成年人丁○○(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 嫌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少年蕭○修(民國91 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詐欺犯行,業經本院少年法 庭裁定諭知保護管束處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且暱稱「柯 G 」之成年人(下稱「柯G 」)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人(統稱某甲,惟可能同一人或不同人),為遂行下述 詐欺取財之目的,先由丁○○指示少年蕭○修代為尋找人手 共同參與,少年蕭○修則向已滿18歲之未成年人甲○○(所 涉幫助詐欺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探詢,甲○○明知前述 丁○○等人欲共同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仍向少年謝○文(91 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詐欺犯行,業經本院少年法



庭裁定諭知感化教育處分)徵詢是否參與之意願,經少年謝 ○文應允後,由甲○○將少年謝○文介紹給少年蕭○修,少 年蕭○修將少年謝○文之身分證正反面,以臉書Messenger 通訊軟體傳送至丁○○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再輾轉引介給「柯G 」。嗣丁○○、少年蕭○修、少年謝 ○文及依少年謝○文指示參與之已滿18歲未成年人狄泱‧達 瑪畢嗎(原名金路瑪伕,以下均以原名稱之)、戊○○、少 年李○祐(94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詐欺犯行,業 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與「柯G 」及某甲 等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某甲假冒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書記官名義,於108 年11月28日撥打電 話聯繫己○○,並佯稱其健保卡遭盜用及遭盜領健保費,需 配合指示解除帳戶定存,並交付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否則其 健保卡將被鎖卡,帳戶也會遭凍結云云,致己○○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同(28)日下午4 時許,在其住處樓下,將其所 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0000 0000000 號」有誤,應予更正,下稱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交予某甲後,再由某甲交予「柯G 」。嗣「柯G 」將附表「 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少年謝○文,並 由少年謝○文獨自或分別夥同金路瑪伕(附表編號9 至11部 分,係少年謝○文先以Messenger 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之金路瑪伕聯繫,嗣由金路瑪伕於108 年12月2 日 騎車載送少年謝○文至該址超商門市提領詐騙所得,並協助 查詢卡片餘額及一同算錢)、少年李○祐,或將上述提款卡 及密碼分別交由戊○○、少年李○祐,於附表「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等欄所示時、地,由附表「提領人」欄所示 之人,以將己○○之如附表「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提款 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之不正方法,使該提款機辨 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誤認係己○○或出於 其自由意願授權之人提款,接續提領如附表「提領金額」欄 所示款項得手。嗣少年李○祐、戊○○將各自提領之詐欺款 項交予少年謝○文,由少年謝○文將其與戊○○提領之詐欺 款項交回給「柯G 」,然就少年李○祐提領交予少年謝○文 之詐欺款項部分,則由少年謝○文金路瑪伕私吞而未交回 分配,其中金路瑪伕取得新臺幣(下同)20萬元,少年謝○ 文則取得剩餘部分。之後,丁○○、少年蕭○修知悉少年謝



○文、金路瑪伕私吞上述少年李○祐所提領之詐欺款項,並 未交回分配,欲找尋其二人行蹤並索回上述款項之際,經己 ○○報警處理,而遭查獲。
二、案經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下稱海山分局 )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檢察官 、被告丁○○、金路瑪伕及其等各自辯護人、被告戊○○於 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亦均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又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而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上開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 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提示、調查、辯論,被告丁○○、金路 瑪伕、戊○○等人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均已受保障,故上開 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金路瑪伕、戊○○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各據被告金路瑪伕、戊○○分別於警詢、偵 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新北地檢署109 年度少連 偵字第67號卷〈下稱少連偵67卷〉第11至17、157 至160 、 209 至211 、255 至257 頁;新北地檢署109 年度少連偵字 第412 號卷〈下稱少連偵412 卷〉第115 至120 頁;本院原 訴卷一第187 至188 、196 頁;本院原訴卷二第188 至189 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本 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新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25200 號卷〈下稱偵卷〉第121 至124 、389 至392 頁;本院原訴 卷一第187 至188 頁)、證人即被害人兼告訴人己○○於警 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51 至153 頁)、證人即同案共犯少 年謝○文、少年蕭○修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第 27至35、41至49、129 至133 、369 至371 、417 至423 頁



)、證人即同案共犯少年李○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 412 卷第99至104 頁)、證人即少年李○祐友人王柏文、被 告金路瑪伕之女友丙○○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95至 100 、143 至146 頁)大致相符,並有本案郵局帳戶交易明 細、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對帳單各1 份、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 拍照片22張、海山分局監視器影像照片38張、被告金路瑪伕 行動電話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3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1 份、被告丁○○與少年蕭○修之行動電話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70張、中華郵政公司108 年12月30日儲字第10 80913964號函暨所附本案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 、被告金路瑪伕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資料各1 份、海山分 局照片黏貼表22張、海山分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 份(見少 連偵67卷第57、65、67至77、79至113 、115 至121 、123 至125 頁;偵卷第228 、249 至283 頁;少連偵412 卷第22 3 至235 、262 、291 至301 、345 至352 頁)在卷可稽, 及查獲被告丁○○、金路瑪伕所持用之前述行動電話各1 支 扣案可佐,綜合上開補強證據,足資擔保被告金路瑪伕、戊 ○○前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可信性,堪信屬實。是就被 告金路瑪伕、戊○○部分事證明確,其等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丁○○部分:
㈠、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有何參與前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行,並辯稱:伊友人「林 亦丞」之朋友有意找人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工作,因少年蕭 ○修曾向伊表示他那邊有人想做提領款項工作,所以伊就將 該名「林亦丞」之朋友的聯絡方式轉達給少年蕭○修,讓他 們自行去聯絡,之後伊就沒有再參與等語。其辯護人則辯護 稱:被告丁○○僅是單純幫助「林亦丞」之朋友轉達給少年 蕭○修找擔任提領款項工作之事,至於少年蕭○修如何負責 介紹提領詐欺款項之人參與,被告丁○○則未介入,其亦不 清楚,且被告金路瑪伕、戊○○、甲○○及共犯少年謝○文 、少年李○祐等人均表示不認識被告丁○○,故被告丁○○ 並未參與「柯G 」等人從事詐欺犯行,至多僅屬本案詐欺取 財犯行之幫助犯等語。
㈡、經查:
⒈告訴人己○○因遭某甲以上開方式詐騙,而將如附表「提領 帳戶」欄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某甲,經某甲 交予「柯G 」後,由「柯G 」將上述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 予少年謝○文,並由少年謝○文持上述提款卡及密碼,獨自 或分別夥同被告金路瑪伕、少年李○祐,或將上述提款卡及



密碼分別轉交予戊○○、少年李○祐,而於附表「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等欄所示時、地,由附表「提領人」欄所 示之人,將如附表「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插入自 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後,提領如附表「提領金額」欄所示 款項等事實,業據前揭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證述在 卷,並有證人即被告金路瑪伕、戊○○、甲○○、同案共犯 少年謝○文、少年蕭○修、少年李○祐與證人王柏文、丙○ ○等人之前揭證述,及前述理由欄貳、一所示事證可佐,此 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⒉據證人即少年蕭○修於警詢時證稱:被告丁○○與伊是高中 學長、學弟關係,於108 年10月間被告丁○○問伊有沒有意 願做詐欺提款工作,伊說沒有,他就要求伊幫忙他找人選, 伊就答應他,接著伊就打電話問被告甲○○有沒有朋友要做 車手,或是被告甲○○要不要做提款工作,被告甲○○就說 他不要做,但是可以幫伊問問看,後來被告甲○○就用臉書 帳號傳少年謝○文的臉書暱稱給伊,伊就用伊的臉書帳號傳 少年謝○文的臉書暱稱給被告丁○○,伊不知道少年謝○文 有沒有前往提領,後來被告丁○○找上伊說少年謝○文把領 來的錢給拼走了,說因為少年謝○文是伊介紹的,所以要伊 負責,伊才打臉書電話給少年謝○文,問了之後才知道少年 謝○文有去提款,然後把錢給吞了,伊在找少年謝○文的時 候,有請少年李○祐幫忙聯絡,但是沒有結果等語(見偵卷 第130 至133 頁);復於偵查中證稱:扣案之被告丁○○行 動電話中與「蕭邦」之對話紀錄,是伊與被告丁○○之對話 ,在該對話紀錄中被告丁○○有問伊要不要做領錢的工作, 但伊沒有要做,之後被告甲○○有介紹少年謝○文給伊,伊 就將少年謝○文介紹給被告丁○○,被告丁○○有叫伊把少 年謝○文的資料給被告丁○○,所以伊有傳送少年謝○文的 身分證正反面給被告丁○○,之後被告丁○○與於慶綸(所 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跟伊說少年謝○文把錢拼走,叫伊把遭少年謝○ 文拼走的錢吐出來,因為他們說是伊介紹少年謝○文等語( 見偵卷第369 至371 頁),互核證人即少年蕭○修所述,對 於其如何經由被告甲○○之介紹,而將少年謝○文介紹給被 告丁○○,及事後少年謝○文將提領之詐欺所得私吞後,被 告丁○○如何要求其一同找尋少年謝○文,及遭私吞之款項 要其負責等節,均證述詳盡,前後一致,參以證人即少年蕭 ○修之前揭證述,除指述被告丁○○之犯行外,亦屬不利於 己之陳述,且其與被告丁○○為高中學長、學弟之朋友關係 ,此情業經被告丁○○於警詢時自陳在卷(見偵卷第15頁)



,衡情實無自陷己罪而構陷被告丁○○之必要,且復以偽證 罪刑責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難認證人即少年蕭○修有何於 警詢、偵查中之各階段誣指被告丁○○共犯上開犯行之動機 ,足認其前揭證詞,確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⒊又被告丁○○以其所有之前述扣案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 ,透過Messenger 通訊軟體與少年蕭○修之對話內容略以: 「
被告丁○○:要不要做車?
少年蕭○修:我想。
明天說。



被告丁○○:上班。
早上8 、9 點到中午就將約束(按應為「就結
束」)了。
可以嗎
少年蕭○修:想想。
被告丁○○:要快喔。
少年蕭○修:有沒有別的時間?
被告丁○○:沒有嗯。
要嗎?
少年蕭○修:想想。
被告丁○○:要快喔。



被告丁○○:要做嗎?
少年蕭○修:六日可以。
被告丁○○:真的很補的。
你考慮一下。
沒騙你。
少年蕭○修:我知道。
我要上課。
被告丁○○:曠一下。
少年蕭○修:六日可以。你問。
被告丁○○:我問問。
如果是下午呢?
還是你弟可以?
少年蕭○修:上班。




被告丁○○:下午也不行喔。
少年蕭○修:上班啊。
被告丁○○:你弟勒?
少年蕭○修:上課啊。
每天嘛(按應為「嗎」)?
被告丁○○:應該是。
少年蕭○修:不能六日?
先問。
被告丁○○:等他回。
少年蕭○修:嗯嗯。
被告丁○○:不然你找人看看。
少年蕭○修:我在(按應為「再」)問問。
被告丁○○:要快喔。
越多越好。
少年蕭○修:你先幫我問,明天說。
被告丁○○:好,沒有假日。



被告丁○○:資料給我。
少年蕭○修:(傳送少年謝○文陳俊傑之身分證正反面) 被告丁○○:你把他定位傳給我。
少年蕭○修:新北市土城區福安街。



被告丁○○:(傳送少年謝○文之身分證反面) 這是他家嗎?
少年蕭○修:我有問你上次那個。
被告丁○○:哪個?
這不是那什麼文的家嗎?
少年蕭○修:你上次不是有叫人去找他嗎?
被告丁○○:對啊。
少年蕭○修:應該是吧。
被告丁○○:他家在山上喔。
少年蕭○修:不知道。
你問問。
被告丁○○:我在他家了。
少年蕭○修:你問。
被告丁○○:他家人說他都沒回家。




你剛打有通嗎。
你按讚。
看會不會傳出去。
少年蕭○修:可以。
被告丁○○:好。



被告丁○○:沒回ㄇ(按應為「嗎」)?
少年蕭○修:沒。
被告丁○○:他有下限(按應為「下線」)嗎? 少年蕭○修:沒。
被告丁○○:一直在線上嗎?
少年蕭○修:嗯嗯。
被告丁○○:你在「按應為「再」)密一次我看。 少年蕭○修:(顯示少年謝○文之臉書大頭貼) 被告丁○○:傳不出去阿(按應為「啊」)。



少年蕭○修:所以怎麼辦?
被告丁○○:你重開。
看是不是上限(按應為「上線」)。
少年蕭○修:對上。
被告丁○○:蛤?
上線喔。
少年蕭○修:對。
被告丁○○:阿(按應為「啊」)訊息勒?傳的出去嗎? 少年蕭○修:一樣。
被告丁○○:你打電話看看。
看是連線中還是怎樣?
少年蕭○修:(語音通話)
被告丁○○:有找到嗎?
少年蕭○修:沒。
被告丁○○:他朋友呢?
少年蕭○修:(傳送少年謝○文之臉書內容)
被告丁○○:幹嘛?
少年蕭○修:在問什麼?
被告丁○○:啥?
12點一定要看人。




少年蕭○修:我叫我朋友銀杏在台南副本再(按應為「在」 )找他了。
(傳送少年謝○文之臉書畫面)
被告丁○○:他在講電話喔?
少年蕭○修:對啊。
被告丁○○:還是有人打給他?
少年蕭○修:不知道你問問看。



少年蕭○修:你在跟誰通話?
被告丁○○:我在講事情。
少年蕭○修:你叫人去找他。
我現在真的聯絡不上他。
被告丁○○:電話打的通嗎?
你在(按應為「再」)打一次。
少年蕭○修:打了。
(傳送少年謝○文之臉書撥話中畫面)
被告丁○○:有通喔?
少年蕭○修:有啊。
我有找到他阿公阿嬤叫他們打給他,他阿公
嬤說他早上被警察抓,好想(按應為「像」)
開完庭就被關了。



被告丁○○:我有找到他阿公阿嬤叫他們打給他家人,他家 人說下午被警察抓走在警察局,晚上開完庭就
被關了。



少年蕭○修:(傳送與少年李○祐之對話訊息「 少年李○祐:我跟你說。
現在都騙他說我幫他把錢理掉了

理10。
你們都去這樣密他。
啊叫林家予(按應為「宇」)還
是誰的把副本刪掉。




這個只是騙他而已。
放心。
我會把人抓出來給你
少年蕭○修:會很久嗎?
少年李○祐:要一小段時間。
對啊。」)
被告丁○○:好。你不用催他。
少年蕭○修:好。
被告丁○○:(傳送被告金路瑪伕之臉書頭貼畫面) 這個找一下。
臉書關版了。



少年蕭○修:哪裡人?
被告丁○○:三重。
少年蕭○修:好。
被告丁○○:等等喔
少年蕭○修:?
有跟誰嗎?
被告丁○○:沒有。
少年蕭○修:他也有拿到錢是嗎?
被告丁○○:他把錢拼走。
少年蕭○修:到底是誰把錢臨(按應為「領」)走啊? 被告丁○○:反正他們都有。
少年蕭○修:傻眼。
被告丁○○:你也知道喔。
少年蕭○修:還有沒有其他人嗎?
被告丁○○:沒有吧。



少年蕭○修:他原本的FB傳給我。
有人看過他快一點
被告丁○○:祖恩。
少年蕭○修:沒有拍照給我看。
被告丁○○:啥?
他就關版怎麼看?
少年蕭○修:好。
被告丁○○:好像住林口?不確定。




少年蕭○修:他
三重的歐(按應為「喔」)?
被告丁○○:不確定現在是住哪。
少年蕭○修:我找找。
被告丁○○:好。



被告丁○○:再找人。
補。
少年蕭○修:在找。
被告丁○○:快喔。


…。」,此有卷附被告丁○○與少年蕭○修之對話紀錄翻拍 照片編號2 、5 至6 、8 至11、30至35、38至64各1 份(見 偵卷第249 、251 至254 、263 至280 頁)附卷可稽,亦為 被告丁○○所不否認(見偵卷第15至17頁)。觀諸上述對話 內容顯示被告丁○○極力邀約少年蕭○修參與提領款項之工 作,復又要求少年蕭○修找尋有意之人,因而少年蕭○修將 少年謝○文之身分資料傳送給被告丁○○,其後因詐欺款項 遭少年謝○文及被告金路瑪伕(按即其臉書暱稱「祖恩」) 「拼走」(意即私吞),被告丁○○再要求少年蕭○修一同 協尋該二人等節,均與證人少年蕭○修前揭所述互核相符。 ⒋復參以被告金路瑪伕以其所有之前述扣案行動電話1 支,連 結網際網路,透過微信通訊軟體與其友人「陳伯宏」(微信 暱稱「宏」)之對話內容略以:「(被告金路瑪伕以「金」 代之;「陳伯宏」以「宏」代之)



「宏」:我跟他們講好了。
你看能還他們多少。
理多少給他們。
他們不會動手。
「金」:謝謝你。
「宏」:因為錢是他們公司的不是他的。
不會。
我也是早點才知道的。
謝○文被打的跟豬頭一樣。




「金」:抱歉....。
「宏」:沒事。
我講好了。
剛剛好。
是我朋友那邊。
好講。
他們重點是你的誠意而已。
如果你會擔心啥的,看你想跟他約哪都行。
「金」:好。
「宏」:要我跟他一起過去嗎?
「金」:好。
「宏」:好。
那你看啥時好跟我講一下。
我在(按應為「再」)跟他一起去。
「金」:好。
「宏」:啊你花到剩多少?
花很多嗎?
「金」:剩四萬多。
「宏」:好。
沒事我朋友說。
沒關係,見面再談,他不會動手。
啊你幹嘛要拼謝○文
「金」:因為他來找我。
然後一直跟我炫。
「宏」:結果勒?
你是有急用,所以拼他錢哦?
「金」:對。
「宏」:啥急用?
「金」:我之前也是詐欺被抓
「宏」:哦哦和解金哦?
「金」:對啊。
我真的不是故意。
「宏」:我朋友說你有急用那就當你是
跟謝借的,
但是借的也要還。
「金」:了解。
「宏」:嗯嗯。
好啦,看你啥時能跟他談?盡量早點。
因為我女朋友再靠北
「金」:好,抱歉。




「宏」:嗯嗯。
沒事。
能幫你就好。



「金」:對了。
「宏」:怎麼了?
「金」:我老闆說希望能找作主的人,因為希望能快點處理 完。
麻煩了。
「宏」:我朋友那邊能做主。
「金」:了解。
我在(按應為「再」)傳地址給你們。
你們也不要誤會哦,我老闆只是想幫我處理這件事 情,沒有要幹嘛
「宏」:好。
我知道。
我朋友也只是想要趕快處理而已。
「金」:我不希望造成你們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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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