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93號
CHDM,110,聲,993,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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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高明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
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高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高明前犯偽證罪等,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043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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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