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28號
SLDV,110,除,328,202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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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UPS Asia Holding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Tan Boon Tiam

代 理 人 朱佑翎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優比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 10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
│ 證 券 字 號 │ 股 數 │
├─────────┼───────┤
│ 96-NX-0000001 │ 2570000 │
├─────────┼───────┤
│ 96-NX-0000002 │ 2743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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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比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