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86號
SLDV,110,補,686,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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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黃宜立 
訴訟代理人 吳祚丞律師
      李彥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至正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248 萬8,2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萬3,912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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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