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802號
SLDV,110,司繼,802,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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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戴楗沂 

      戴秀家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珮穎 
      戴裕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 法第1138條、第1139條及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詹騏竹於民國110 年3 月5 日死亡 ,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戴楗沂戴秀家為被繼承人詹騏竹之孫子女, 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被繼承人死亡後,其 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子女詹珮穎雖已聲明 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0 年度司繼字第802 號案件准予備查 在案,惟第一順位繼承人中仍有被繼承人之子女詹明勳、詹 慧貞、詹國瑛及配偶林艷妙未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 本院訴訟繫屬情形查詢在卷可參。換言之,被繼承人目前之 合法繼承人為林艷妙詹明勳詹慧貞詹國瑛,聲請人戴 楗沂、戴秀家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 而,聲請人戴楗沂戴秀家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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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