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10年度,18號
IPCV,110,民秘聲,18,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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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秘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Helsinn Healthcare SA(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
             )


法定代理人 Matteo MISSAGLIA

代 理 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劉君怡   
複代理人  呂書瑋律師
張秉貹律師
  張雅雯   
相 對 人 翁雅欣律師
 陳豫宛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翁雅欣律師陳豫宛於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中,就聲請人提出之授權契約節本(Amendment No.4 to License Agreement與Amendment No.7 toLicense Agreement,即原證140號、原證141號)、Aloxi產品於臺灣之銷售資訊(即原證142號)、聲請人與臺灣代理商間之專屬授權契約(PATENT LICENSE AGREEMENT,即原證154號)、臺灣代理商之損害賠償讓與同意書(Letter of Consent for Damages Claim Assignment即原證155號),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 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財案 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主張其與第三人羅氏帕羅奧多責任有限公司(下稱 羅氏公司)共有之第I342212號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 遭相對人之當事人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陳立賢侵害 ,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等請求,經本院以108年度民專訴字 第89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 審理中,聲請人為證明損害賠償等相關主張,而於系爭事件 提出原證140號、141號、142號、154號、155號等文書(下 合稱系爭文書)。其中原證140號、141號為聲請人與第三人 羅氏公司就系爭專利權之授權契約節本、原證142號為Aloxi 產品於臺灣之銷售資訊、原證154號為聲請人與臺灣代理商 間之專屬授權契約、原證155號為臺灣代理商之損害賠償讓 與同意書,其上所載內容屬於聲請人之核心機密,非競爭同 業及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得知悉,僅為公司內部特定人 員基於業務需求可取得,且為取得人員應絕對保守祕密之資 料,具有祕密性;授權資訊及銷售資訊攸關聲請人營業之高 度敏感訊息,涉及重要經濟利益,自有保護之必要。且Alox i 產品銷售資訊及相關授權資料,若為聲請人競爭廠商知悉 ,將不利於聲請人及其代理商之競爭,故就前開資訊應認為 已具備合理保密措施。因此,由前所述,可認系爭文書所載 資訊屬於「營業秘密」。而相對人翁雅欣律師陳豫宛均尚 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系爭文書所載資訊, 且系爭文書所載資訊若經開示或供訴訟外目的使用,有妨害 聲請人本於前開資訊為事業活動之虞。爰依智財案件審理法 第9 條第2 項、第11條等規定,聲請裁定對相對人核發秘密 保持命令等語(其中第9 條第2 項應屬贅引之規定,詳下述 )。並聲明:相對人翁雅欣律師陳豫宛專利師就聲請人提 出之授權契約節本(Amendment No .4 to License Agreeme nt與Amendment No .7 to License Agreement)、Aloxi 產 品於臺灣之銷售資訊、聲請人與臺灣代理商間之專屬授權契 約(PATENT LICENSE AGREEMENT)、臺灣代理商之損害賠償 讓與同意書(Letter of Consent for Damages Claim Assignment),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 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三、經查,本院依聲請人之釋明,認系爭文書所載資訊為聲請人 基於本案訴訟目的所提出,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



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系爭文書既為聲請人與系爭 專利權共有人之授權契約節本(即原證140號、141號)、Al oxi產品於臺灣之銷售資訊(即原證142號)、聲請人與臺灣 代理商間之專屬授權契約及損害賠償讓與同意書(即原證15 4號、155號),其上所載資訊多涉及聲請人之營運重要資訊 ,具有相當之經濟利益;又聲請人就營運資訊、專利佈局資 訊等,本當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而保護。系爭文書所載資訊若 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聲請人專利佈局營運及系爭專利 託生之產品流通市面之優勢、籌碼等可能盡失,可認系爭文 書所載資訊確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 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 業活動之虞。而相對人翁雅欣律師陳豫宛為系爭事件被告 等之訴訟代理人,均於聲請前尚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 外方法取得系爭資料,故聲請人依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規 定,聲請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末按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創設秘密保持命令,目的在禁止 因訴訟獲悉而取得營業秘密之人,為訴訟外目的之使用或對 外開示,與同法第24條後段限制閱覽訴訟資料旨在避免營業 秘密外洩,固均在保護營業秘密,但法律依據迥異,規範意 旨未盡相同;且就發動方式,前者僅得依聲請為之,後者亦 得由法院依職權為之;於救濟方面,就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 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同法第13條第4 項),准許之裁定, 雖不得抗告,但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 同法第14條第1 項),而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之裁定,原則得 為抗告(同法第26條);再衡之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5條第2 項將「聲請對請求閱覽之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及「聲請限制 或不准許其閱覽」並列,暨營業秘密法第14條之立法理由揭 明:參酌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日本通產省意見書之建議, 法院為保護營業秘密得採取之合理手段,包括核發秘密保持 命令(保密義務)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等旨,足見核發秘密 保持命令與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係不同保護方法,核屬二事, 不容混淆(最高法院110 年台抗字第161 號刑事裁定意旨可 參)。前開雖為最高法院就刑事案件所表示之見解,然我國 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規範關於訴訟文書之利用方式及涉及當 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 予准許或限制,智財案件審理法第9 條第2 項則規範「訴訟 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 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可見縱於民事事件 ,法院為保護營業秘密得採取之合理手段,包括核發秘密保



持命令(保密義務)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等旨,核發秘密保 持命令與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仍係不同保護方法,核屬二事, 不應混淆。本件聲請人於110 年6 月28日以民事聲請核發秘 密保持命令狀具狀至院,載明為秘密保持命令事件,卻除智 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之外,並引用同法第9 條關於限制閱覽 訴訟資料之規定,本院為確認其真意,而與代理人詢問「本 件究係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或聲請限制閱覽,何以引用條 文並列智財案件審理法第9 條及第11條,聲明卻僅有秘密保 持命令之聲明?」代理人表示「瞭解,會再具狀至院」,此 有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至13頁、第31頁); 然聲請人於110 年7 月7 日以民事補充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 令狀至院,雖補充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標的,然就本院 上開公務電話所指之情,卻無更正或說明,聲明內容仍僅為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明,引用條文規定卻仍並列智財案件審理 法第9 條及第11條(本院卷第36至38頁),然本院觀其前後 兩份書狀全部內容,其真意應係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至 於何以一再引用關於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之同法第9 條規定, 本院參酌前開書狀所載內容,認應係贅引條文規定,亦盼代 理人日後具狀引用相關規定之前能夠多加確認,或充分書明 真意,附此敘明。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



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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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責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