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重訴字,110年度,2號
IPCM,110,刑智上重訴,2,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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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李為成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任秀妍律師
 陳美惠律師
告 訴 人 臺灣福吉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鈴木勝弘  
告訴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告訴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
告訴代理人 洪維德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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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福吉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