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0年度,122號
SSEV,110,新簡,122,2021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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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家泓即陳木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5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
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4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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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