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0年度,289號
CHEV,110,彰簡,289,2021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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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289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被 告 陳炳南

張財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民法第6 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又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 用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4月8日提起本件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之訴訟,復於同年5月27日補正被告姓名為陳炳南張財根黃楷富(原告姓名黃火山),惟查本件被告陳炳南、張財 根已分別於88年3月10日、109年4月5日死亡,有渠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陳炳 南、張財根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非屬得 補正事項,依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惟法院駁回前 ,仍得由原告以更正被告之方式進行訴訟,並本院已於110 年6月10日以110年度彰補字第39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陳炳南張財根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請以適格之當 事人為被告,該裁定已於110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 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等在卷可憑,是原 告之訴就被告陳炳南張財根部分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 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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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