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1214號
TPDV,109,法,1214,202101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吳英賓財團法人雙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雙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雙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雙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雙福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會章程經民國109年9月24日召開之第 7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討論並通過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依法請 求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雙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 董事長,聲請准予變更該會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雙福社 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 文」欄第2、4、6、9-11、14、16-17、20-23、26條所示部 分,業據提出衛生福利部109年11月10日衛授家字第1090011



316號函、財團法人雙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7屆第3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財團法人 雙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 人登記證書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11至53頁)。經核此部分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關於法人之 規定,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該會 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雙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 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第1、19、25、27-28條,僅屬為遵循法 令而作之文字修正、原條文文字之修正,該等內容與原條文 並無歧異、載明章程之修正暨施行程序等,核與相對人之組 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等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 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 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 ,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