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97號
上 訴 人 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被 上訴人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美金162,245.67
元,依被上訴人民國108 年6 月24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
現金賣出匯率1 :31.365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5,088,83
5 元(計算式:162,245.67×31.36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7,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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