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0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務 人 余沛綺即余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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