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905號
TCDV,101,司促,16905,2012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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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0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務 人 余沛綺即余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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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