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16號
KSDV,107,重訴,316,2021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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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李秀雲
      郭晏瑞 
      郭宥鋐 
      郭昭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林開春

法定代理人 林瑞庭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
聲明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
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如附表所示占有部分之土地價值,至原
判決主文第5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2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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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與面積 │ 公告現值 │占用部分之面積│占用部分之公告現值(│
│ │ │ │ │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
├──┼────────────┼────────┼───────┼──────────┤
│1 │高雄市鼓山區內惟段二小段│32,231元/ ㎡ │27㎡ │870,237元 │
│ │139-6 地號土地(2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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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