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易字,110年度,10號
TNHV,110,再易,10,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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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黃惠怡


上開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利長軒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
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起訴狀所載
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2000元,應徵裁判費777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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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長軒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軒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