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201號
TCHV,108,重上,201,20210615,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董妍蘭
董侑隴
董祜伻


被上訴 人 薛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3472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查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51萬126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3472 元,未據繳納;另上訴人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上訴人 占用面積 上訴利益價額 計算式 董妍蘭董侑隴董祜伻 959地號土地甲1部分48.77㎡、甲2部分34.83㎡、乙1部分75.19㎡。 958地號土地乙2部分73.75㎡。 1077地號土地乙3部分2.34㎡。 959、958地號土地戊圍牆部分長6.6公尺(以寬15公分計算,面積0.99㎡)。 542萬5010元 上開3筆土地起訴時每㎡公告現值均為23000元。 (48.77+34.83+75.19+73.75+2.34+0.99)×23000=0000000元 董侑隴 959、958、1077地號土地丁圍牆部分長1.7公尺、7.7公尺、3.6公尺、12公尺(以寬15公分計算,面積3.75㎡)。 8萬6250元 3.75×23000=86250元 合計 551萬126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