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9年度,34號
TPHM,109,金上重訴,34,202106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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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泰宇



選任辯護人 張晉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一貞



選任辯護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雅蕙


選任辯護人 吳祚丞律師
姜萍律師
被 告 陳力心


選任辯護人 江燕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
重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59號、第8555號;移送原審
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515號、第1368
5號、第14193號、第23902號、第26646號、109年度偵字第4972
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384號、109年度偵字第10332號、第14
248號、第15281號、第2189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
字第987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161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甲G○○、Z○○、U○○部分(均含沒收部分) 均撤銷。二、甲G○○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 營銀行業務,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之罪



,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未扣案甲G○○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億 肆仟伍佰零壹萬壹仟壹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 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三、Z○○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 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 本案Z○○部分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 伍萬元。未扣案Z○○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壹萬零貳佰元, 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 表十一編號4所示之物
沒收。四、U○○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 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編 號7至9所示之物均
沒收。五、其他(即原判決關於q○○部分)上訴駁回。 犯
罪事實一、甲G○○(對外自稱「廖偉辰」、「Star老師」)經許 思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介紹結識馬來西亞籍 真實身分不詳之「Tan Chee Seng」(中文姓名「陳治伸」 ,自稱「拿督」、「Jason」,下稱「陳治伸」,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李顧問」等人,甲G○○在陳治 伸之招攬下,分別於附表九之二編號2所示之投資時間,以 附表九之二編號2所示之投資金額,投資陳治伸所創設之「 凱莉星球」(英文名稱:Kairos Planet),甲G○○並自民國 106年5月起至107年9月間,先後擔任「陳治伸」所創設之「 凱莉星球」、「以太世界」(英文名稱:Eth World)等投 資方案在臺灣之負責人;U○○則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8樓○○教會之牧師;X○○(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為○○教會 之教友;Z○○長年從事傳直銷業,透過友人介紹而認識甲G○○ ;q○○則因從事外匯相關業務而結識甲G○○,且其曾與友人集 資並委託甲G○○代為操作黃金外匯投資。其等均明知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 、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 或其他報
酬,竟為下列犯行: ㈠甲G○○與「陳治伸」、「李顧問」等馬來 西亞籍人士共同基於非法收受投資款項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 ,自106年5月起在臺灣合作推廣可按期固定領取一定比例, 且係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投資運作內容如附表一所示「凱 莉星球」案,由「陳治伸」擔任「凱莉星球」案亞洲區總監



,並負責開發「凱莉星球」案網頁平臺,甲G○○負責招攬會 員之工作,「李顧問」則負責規劃「陳治伸」在臺灣之行程 、寄送投資案相關資訊,以及對會員說明最新投資方案;復 於106年6月間,甲G○○向q○○介紹上開「凱莉星球」案,且甲 G○○前因受託操作前述外匯投資發生虧損,遂允諾q○○得逕加 入1,000美元之投資方案,q○○亦萌生與甲G○○、「陳治伸」 、「李顧問」等人共同基於非法收受投資款項之單一集合犯 意聯絡,由甲G○○利用LINE、微信等通訊軟體設立群組,或 在臺北市○○區天成飯店及大臺北地區不特定餐廳內召開投資 說明會,並擔任講師,講解「凱莉星球」案之原理及獎金制 度,招攬下線會員;而q○○除自行以如附表七編號1-1所示金 額升級投資方案外,復以邀約不特定人參加說明會,或個別 向他人鼓吹遊說加入投資、說服投資人再吸募下線成員投資 等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並負責向投資人收取 投資款,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轉交甲G○○,且於如附表七編 號2-1、4、12-1、13-1、14-1、17、22-1所示招攬時間,招 募如附表七編號2-1、4、12-1、13-1、14-1、17、22-1所示 投資人以如附表七編號2-1、4、12-1、13-1、14-1、17、22 -1所示金額加入上開「凱莉星球」案,而共同非法經營吸金 業務,甲G○○與q○○間亦約定q○○得由下線會員投資款中,按1 :17.5之比例抽取水錢以獲利(即上開投資案之入金匯率為1 :35,惟q○○得以1:33之匯率轉交下線會員投資款予甲G○○, 剩餘款項即為水錢)。嗣於106年7月間「凱莉星球」案因發 生無法按期支付所約定之高額紅利、獎金之情事,甲G○○、q ○○與「陳治伸」、「李顧問」遂承前犯意聯絡,再對外推出 可按期固定領取一定比例,且係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投資 運作內容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以太世界」、「以太世界拆 分盤」、「以太世界2.0拆分盤」等案(下稱「以太世界」 等案),由甲G○○、「李顧問」擔任講師,「陳治伸」則為 「以太世界」等案之總負責人,其等並在天成飯店、臺北市 ○○○路0段000號6樓、○○○路0段0號10樓等處召開投資說明會 ,或利用LINE、微信等通訊軟體設立群組,講解「以太世界 」等案之原理及獎金制度之方式,招攬下線會員,且聲稱得 以優惠價格,將投資人在「凱莉星球」之投資平轉至「以太 世界」等案,而q○○除以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金額自行投資 加入「以太世界」等案之外,復以邀約不特定人參加說明會 、個別向他人鼓吹遊說加入投資或平轉、說服投資人再吸募 下線會員投資等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並負責 向投資人收取投資款,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轉交甲G○○,且 於如附表七編號2-2、3至11、12-2、13-2、14-2、15至16、



18至21、22-2、23所示招攬時間,招募如附表七編號2-2、3 至11、12-2、13-2、14-2、15至16、18至21、22-2、23所示 投資人以如附表七編號2-2、3至11、12-2、13-2、14-2、15 至16、18至21、22-2、23所示金額加入或平轉至上開「以太 世界」等案,而共同非法經營吸金業務,甲G○○與q○○間亦約 定q○○得由下線成員投資款中,按1:17.5之比例抽取水錢以 獲利(即上開投資案之入金匯率為1:35,惟q○○得以1:33之 匯率轉交下線會員投資款予甲G○○,剩餘款項即為水錢)。 於上開投資期間,q○○非法吸收之資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 7,753,000元,其
亦因而獲取獎金、水錢共計2,700,000元。 ㈡Z○○於106年7月間 ,經由甲G○○之推介招募,以如附表六編號1-1所示金額自行 投資加入「凱莉星球」案後,即萌生與甲G○○、「陳治伸」 、「李顧問」等人共同基於非法收受投資款項之單一集合犯 意聯絡,由「陳治伸」擔任「凱莉星球」案亞洲區總監,「 李顧問」則負責規劃「陳治伸」在臺行程、寄送投資案相關 資訊,以及對會員說明最新投資方案,甲G○○利用LINE、微 信等通訊軟體設立群組,或在天成飯店召開投資說明會,並 擔任講師,講解「凱莉星球」案之原理及獎金制度,招攬下 線會員;復由Z○○以邀約不特定人參加說明會,或個別向他 人鼓吹遊說加入投資、說服投資人再吸募下線會員投資等方 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並負責向投資人收取投資 款,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轉交甲G○○,且於如附表六編號2-1 、3-1、5-1、22所示招攬時間,招募如附表六編號2-1、3-1 、5-1、22所示投資人以如附表六編號2-1、3-1、5-1、22所 示金額加入上開「凱莉星球」案,而共同非法經營吸金業務 。嗣因「凱莉星球」案發生前述無法按期支付紅利、獎金之 情事,Z○○即與甲G○○、「陳治伸」、「李顧問」承前犯意聯 絡,對外推廣前述「以太世界」等案,由甲G○○、「李顧問 」擔任講師,「陳治伸」則為「以太世界」等案之總負責人 ,並召開投資說明會,或利用LINE、微信等通訊軟體設立群 組,講解「以太世界」等案之原理及獎金制度之方式,招攬 下線成員,且聲稱得以優惠價格,將投資人在「凱莉星球」 之投資款項平轉至「以太世界」等案,而Z○○除以如附表六 編號1-2所示金額自行投資加入「以太世界」等案之外,復 以邀約不特定人參加說明會、個別向他人鼓吹遊說加入投資 、說服投資人再吸募下線成員投資等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 人參與投資,並負責向投資人收取投資款,再以現金或匯款 方式轉交甲G○○,且於如附表六編號2-2、3-2、4、5-2、6至 21、23至27所示招攬時間,招募如附表六編號2-2、3-2、4



、5-2、6至21、23至27所示投資人以如附表六編號2-2、3-2 、4、5-2、6至21、23至27所示金額加入上開「以太世界」 等案,而共同非法經營吸金業務。於上開投資期間,Z○○非 法吸收之資金合計10,665,158元,其亦因而獲得獎金1,000, 000元(扣除其嗣後為彌補會員t○○之損失而返還289,800元 ,返還附表六編號5L○○50,000元,附表六編號6i○○50,000元,剩餘獲利計610,200元)。 ㈢U○○於106年 7、8月間,經由甲G○○的介紹,以如附表八編號1-1所示金額 自行投資加入「以太世界」等案;復於同年9月間,吸收招 募X○○以如附表八編號2-1所示金額加入「以太世界」等案, 並成為其下線會員後,U○○、X○○等2人即萌生與甲G○○、「陳 治伸」、「李顧問」等人共同基於非法收受投資款項之單一 集合犯意聯絡,由甲G○○、「李顧問」擔任講師,「陳治伸 」則為「以太世界」等案之總負責人,並召開投資說明會, 或利用LINE、微信等通訊軟體設立群組,講解「以太世界」 等案之原理及獎金制度之方式,招攬下線會員,且聲稱得以 優惠價格,將投資人在「思鎧」案之投資平轉至「以太世界 」等案,再由U○○、X○○以邀約不特定人參加說明會、個別向 他人鼓吹遊說加入投資、說服投資人再吸募下線成員投資等 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其等並負責向投資人收 取投資款,復經U○○彙整款項後,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轉交 甲G○○;而U○○亦在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2○○教會辦公 室內,向投資者或多數民眾解說「以太世界」等案之制度內 容、出金流程及相關網站之操作方式,對外積極宣講、遊說 鼓吹他人參加上開「以太世界」等案,甲G○○則雇用當時與 其等有犯意聯絡之辛○○(現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 )擔任助理一職,協助U○○進行交易平臺開立帳號作業等行 政事宜,其等並於如附表八編號3-1、4至20、21-1、22、23 -1、24至31所示招攬時間,招募如附表八編號3-1、4至20、 21-1、22、23-1、24至31所示投資人以如附表八編號3-1、4 至20、21-1、22、23-1、24至31所示金額加入或平轉至上開 「以太世界」等案,而共同非法經營吸金業務。嗣於107年6 月間,因「以太世界」等案發生無法按期支付所約定之高額 紅利、獎金之情事,U○○、X○○即與甲G○○承前犯意聯絡,對 外推廣可按期固定領取一定比例,且係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 ,投資運作內容如附表五所示之「兆金皇朝(或稱兆金幣【 英文簡稱TFC】)」案,由甲G○○在投資說明會,或個別私下 講解「兆金皇朝」案之原理及獎金制度之方式,招攬下線會 員,且聲稱得以優惠價格,將投資人在「以太世界」等案之 投資平轉至「兆金皇朝」案,而U○○、X○○除各以如附表八編



號1-2、2-2所示金額自行投資加入「兆金皇朝」案之外,復 以邀約他人參加說明會、個別向他人鼓吹遊說加入投資或平 轉等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且於如附表八編號 3-2、21-2、23-2所示招攬時間,招募甲B○○、黃○○、甲酉○○ 等人以如附表八編號3-2、21-2、23-2所示金額加入上開「 兆金皇朝」案,由X○○負責收受如附表八編號3-2、21-2之投 資款項,以如附表十註2所示交款方式轉交甲G○○,而共同非 法經營吸金業務。於上開投資期間,U
○○非法吸收之資金合計30,875,060元,其亦因而獲利1,051,754 元。 ㈣又於106年6月至107年9月間,甲G○○與「陳治伸」、 「李顧問」等人亦承前犯意聯絡,先以召開投資說明會,講 解投資案之原理與獎金制度、私下遊說等方式,對外招攬不 特定人參與投資「凱莉星球」案以吸收資金,且於附表九編 號5、23至25-1及附表九之二編號5-1、6-1、19-1、30-1、3 2-1、33、42-1、52、53-1、55-1、59-1、61-1、62-1、80- 1、81至84、85-1、100-1、103-1、110-1、117-1所示時間 ,招募如附表九編號5、23至25-1及附表九之二編號5-1、6- 1、19-1、30-1、32-1、33、42-1、52、53-1、55-1、59-1 、61-1、62-1、80-1、81至84、85-1、100-1、103-1、110- 1、117-1所示投資人加入上開「凱莉星球」案;嗣於「凱莉 星球」案因發生前述無法按期支付紅利、獎金之情事,其等 又承前犯意聯絡,以召開投資說明會,講解投資案之原理與 獎金制度、私下遊說,或聲稱得以優惠價格,將投資人在「 凱莉星球」之投資平轉至「以太世界」等案之方式,向多數 不特定投資大眾宣講、招攬投資「以太世界」等案以收取資 金,除吸收江昕儀尤玉琴、李聲明、莊鳳嬌(投資細節詳 如附表九之二編號3)、a○○(投資細節詳如附表九之二編號 5-1)、天○○(投資細節詳如附表九之二編號6-1)、癸○○( 投資細節詳如附表九之二編號30-1)、甲N○○(投資細節詳 如附表九之二編號32-1)、甲天○○(投資細節詳如附表九之 二編號53-1)、己○○(投資細節詳如附表九之二編號80-1) 、Q○○(投資細節詳如附表九之二編號85-1)、甲b○○(投資 細節詳如附表九之二編號103-1)、甲丑○○(投資細節詳如 附表九之二編號110-1)加入上開投資案,成為會員外(江 昕儀、尤玉琴、李聲明等人所涉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臺灣 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77號、108年度偵 字第2998號提起公訴;莊鳳嬌、a○○、天○○、癸○○、甲N○○、 甲天○○、己○○、Q○○、甲b○○、甲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並自行或經由江昕儀尤玉琴、李聲明、莊鳳嬌、a○○、天○○、癸○○、甲N○○、甲天



○○、己○○、Q○○、甲b○○、甲丑○○等人招募投資大眾加入上開 「以太世界」等案,或遊說、鼓吹「凱莉星球」案投資者另 行投入資金,以平轉至「以太世界」等案,其中如附表九編 號4-1、5至25-2及附表九之一、附表九之二編號4、5-2、6- 2、7至18、19-2、20至29、30-2、31、32-2、34至41、42-2 、43至51、53-2、54、55-2、56至58、59-2、60、61-2、62 -2、63至79、80-2、85-2、86至99、100-2、101、102、103 -2、104至109、110-2、111至116、117-2、118至133及附表 九之三編號1、2所示投資人則於如附表九編號4-1、5至25-2 及附表九之一、附表九之二編號4、5-2、6-2、7至18、19-2 、20至29、30-2、31、32-2、34至41、42-2、43至51、53-2 、54、55-2、56至58、59-2、60、61-2、62-2、63至79、80 -2、85-2、86至99、100-2、101、102、103-2、104至109、 110-2、111至116、117-2、118至133及附表九之三編號1、2 所示投資時間,以如附表九編號4-1、5至25-2及附表九之一 、附表九之二編號4、5-2、6-2、7至18、19-2、20至29、30 -2、31、32-2、34至41、42-2、43至51、53-2、54、55-2、 56至58、59-2、60、61-2、62-2、63至79、80-2、85-2、86 至99、100-2、101、102、103-2、104至109、110-2、111至 116、117-2、118至133及附表九之三編號1、2所示金額加入 或平轉至「以太世界」等案;g○○於106年8月間,經由甲G○○ 的介紹,以如附表九之三編號1所示金額自行投資加入「以 太世界」等案,g○○、辛○○、o○○(g○○、辛○○、o○○業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現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即萌生與 甲G○○、「陳治伸」、「李顧問」、許思為等人共同基於非 法收受投資款項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g○○至日本招攬不 特定人投資「以太世界」,因甲G○○另案遭限制出境,無法 出國,而g○○又無法完整講解「以太世界」投資案,乃由甲G ○○指派其助理辛○○、o○○先後至日本幫助g○○講解投資方案, 由「李顧問」為日本之負責人,「陳治伸」則為「以太世界 」等案之總負責人,g○○負責召開說明會,邀約不特定人參 加說明會,辛○○、o○○擔任講師,講解「以太世界」等案之 原理及獎金制度之方式,招攬下線會員,鼓吹遊說加入投資 、說服投資人再吸募下線成員投資等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 人參與投資,於如附表九之三編號3至9之招攬時間,招募如 附表九之三編號3至9所示投資人以如附表九之三編號3至9所 示金額加入「以太世界」等案,而共同非法經營吸金業務。 g○○並負責向投資人收取投資款彙整後,依許思為、「李顧 問」之指示交付予地下匯兌之業者,將款項轉至中國大陸之 人頭帳戶。復因「以太世界」等案發生前述無法按期支付紅



利、獎金之情事,甲G○○遂承前犯意聯絡,再對外推出前揭 「兆金皇朝」案,並以前揭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 ,且於如附表九編號1至3、4-2所示時間,招募如附表九編 號1至3、4-
2所示z○○、甲戌○○、楊璧皣、J○○以如附表九編號1至3、4-2所示 金額加入上開「兆金皇朝」案,而非法經營吸金業務。 ㈤ 於上開投資期間,甲G○○非法在臺灣吸收資金至少合計327,0 71,531元(106年5月5日至107年5月31日匯入甲F○○○國泰世華 銀行帳戶2億2,829萬2,072元+收現金9,783萬9,459元+兆金 皇朝收現金94萬元),其因而獲利326,006,531元【扣除其嗣 後返還會員J○○之750,000元,匯出1萬美元(以匯率1:30折 算約新臺幣30萬元)予上游公司及返還會員陳以斯帖15,000 元,剩餘獲利計326,006,531元】,在日本吸收資金633,485 ,648元(吸金21,208,090美元,以107年5月中央銀行公告美 元對新臺幣匯率1:29.87計算,折合新臺幣633,485,648元 ),因而獲取對碰獎金19,004,569元(計算式:633,485,64 8x30%x10%=19,004,569)。共計甲G○○獲利345,011,100元(計算式:326,006,531+19,004,569=345,011,100)。二、案經被害人訴由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查 後起訴。 理 由壹、程序部分: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 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甲G○○、Z○○、q○○及其等辯護人 對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 ,於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18 、316、453、489-549頁、本院卷四第368、371-372頁、本 院卷六第541頁),被告U○○及其辯護人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四第434頁),
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茲審酌該等審判外言詞及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上開 規定,即得為證據
。二、其餘資以
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依刑事




訴訟法第1
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洵具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一、關 於被告甲G○○在台吸金部分及被告U○○、Z○○、q○○部分:   經查: ㈠除日本吸金部分之事實外,其餘上揭事實業據被 告甲G○○、U○○、Z○○、q○○(下稱被告甲G○○等4人)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三第43、204至206頁、本院卷四第369、434頁、 本院卷六第537至555頁),核與證人X○○、甲B○○、朱秀詅、 呂伶芳、劉武鑫、陳桂瀅、甲未○○、甲申○○、m○○、甲丙○○ 、壬○○、黃○○、N○○、甲己○○、C○○、甲卯○○、甲酉○○、F○○ 、r○○、L○○、t○○、甲寅○○、I○○、子○○、O○○、甲戌○○、楊 璧皣、z○○、楊美雪、J○○、龍桂花、酉○○,以及證人甲I○○ 、甲W○○、b○○、甲丁○○、甲宙○○、V○○、亥○○、甲D○○、甲O○ ○、甲午○○、甲S○○、宙○○(下稱證人甲I○○等12人)、戌○○ 、K○○、甲V○○、午○○、蔡豐聯、陳以斯帖、T○○、侯鳳碧李陳梅香、甲T○○、甲c○○、甲A○○、甲Y○○、丑○○、W○○、玄○ ○、庚○○、甲P○○、戊○○、辰○○、甲H○○、甲Q○○、P○○、B○○、 劉序仁、甲K○○、陳信安、甲辰○○○、S○○○、卯○○、E○○、w○○ 、甲甲○○、Y○○、甲黃○○、v○○、s○○、甲子○○、未○○、u○○○ 、H○○、甲X○○、甲庚○○、甲乙○○、甲C○○、甲M○○、D○○、甲 玄○○、甲U○○、陳肅肅、吳國輔邵蓬生彭智棻、郭紅娟 、宇○○、甲巳○○、林佳樺、李秋和、甲F○○○、林靖晏證人即 另案被告江昕儀尤玉琴、李聲明洪雄勝、甲Z○○、x○○、 己○○、許思為、莊鳳嬌、莊雅雯、辛○○、o○○、g○○、a○○、 天○○、甲地○○、癸○○、甲N○○、甲亥○○、甲天○○、甲R○○、甲 戊○○、Q○○、甲b○○、甲丑○○、G○○、甲宇○○於偵查中證述明 確(見A1卷第111至118、141至148、157至164、169至178頁 、A2卷第3至15、57至61、77至81頁、A4卷第171至173、177 至179、183至189、207至219、227至234、239至243、253至 260、291至296、309至318、339至347、367至372、387至39 1、401至405、409至412、423至425、431至433、439至442 、453至455、459至464、493至500、527至529、535至538、 541至546、555至561、585至592、611至614、621至623頁、 B1卷第89至94頁、B3卷第47至49、71至72、77至81、87至88 頁、B5卷第5至7頁、B6卷第31至33頁、B7卷第2頁及背面、B 8卷第29至31、57至58頁、B11卷第23至27、31至34、41至45 、61至64、67至71、81至85、89至93、97至101、107至110 、213至216、221至222-1頁、B13卷第91至93、117至119、1 21至123、125至128、143至149、259至262、267至274、289 至294頁、B14卷第3至16、43至52、69至77、91至96、103至 114、151至158頁、B16卷第5至6、39至44頁、B21卷第37至3



9頁背面、原審卷㈣第376至394、417至462頁、原審卷㈤第12 至41、65至81、121至150頁,107年度他字第10422卷四第3 至9、45至48、51至57、87至92、95至103、139至145、149 至157、201至209、513至525、561至567、571、573至590、 683至703、715至731、783至793、805至817、867至877、88 7至896、937至946頁、107年度他字第10422號卷五第143至1 54、203至211、223至245、337至354、365至391、467至476 、487至514、595至604、613至629、697至711、715至718頁 、107年度他字第10422號卷六第5至10、21至23、27至46、8 9至96、163至168、175至177、181至187、197至199、203至 207、209至216、231至233、239至242、245至257、303至30 9、321至326、343至347、353至359、369至376、397至399 、403至405、411至413、419至421、433至434、437至448、 479至481、489至494、497至501、505至510、513至543、57 7至596、605至631、697至701、705至731、809至813、817 至841、879至881頁、107年度他字第10422號卷七第105至14 5、317至323、353至359頁、107年度他字第10422號卷八第3 至31、107至115、117至125、137至162、295至301、303至3 11、313至326、335至340、343至350頁、108年度他字第903 2號卷第9至11、23至32頁、109年度他字第285號卷第17至18 頁、109年度他字第2315號卷第71至72頁、108年度偵字第62 45號卷一第75至87、95至99、103至112、133至138、159至1 64、189至193、199至205、229至235、239至247、283至292 、523至533、545至553、575至592、651至660、665至680頁 、108年度偵字第10176號卷第25至59、179至181頁、108年 度偵字第17714號卷第7至10、11至13、15至17、19至21頁、 108年度偵字第15384號卷一第227至233、235至241、267至2 71、277至281、289至292、349至353頁、109年度偵字第400 6號卷第57至60頁、109年度偵字第10332號卷第5至9、113至 115頁、109年度偵字第21893號卷第91至92頁、108年度查扣 字第79號卷第53至55、69至70、129至130、185至186頁、彰 檢1
07年度交查字第222號卷第49、51、65至68、109至110、263至26 5頁、彰檢107年度他字第1961號卷第37至37、275至277、28 1至283頁、彰檢108年度偵字第6852號卷第85至89、125至12 7頁)。 ㈡且有凱莉星球(Kairos Planet)、以太世界(E th World)投資案、兆金皇朝投資案文宣資料影本、被告甲 G○○之母甲F○○○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東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F○○○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清查結 果、交易明細電子檔、對帳單、大筆資金匯出紀錄綜整、現



金存入交易紀錄列表、轉帳存入交易紀錄列表、收受被告q○ ○匯入款項綜整表、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銀 行交易明細電子檔、吸金集團帳戶綜整表暨清查結果、交易 傳票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大額通貨交易登記 簿)影本、凱莉星球官網寄發給會員之電子郵件畫面截圖、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被告Z○○申設永豐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Z○○之永豐銀行帳 戶)交易明細、交易明細綜整表各1份、證人t○○申設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各1份(106年1月至107年10月)、被告Z○○設於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Z○○之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被告Z○○ 自行彙整之投資人資料、被告q○○所申設匯豐商業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q○○之匯豐商業銀行帳戶)交 易明細資料綜整節略、對帳單、被告q○○所有之筆記影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7年11月21日上 票字第1070021379號函附證人子○○之交易傳票影本、證人甲 寅○○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證人甲寅○○與d○○、e○ ○之投資資料1份、登入以太世界會員帳號畫面翻拍照片及截 圖、被告q○○與甲G○○間之黃金外匯保證金帳戶合夥協議書、 甲G○○簽發之本票2紙、還款計劃等資料影本各1份、被告q○○ 之子甲○○(未滿18歲,姓名年籍詳卷)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之合作金庫帳戶 )存摺影本、手寫發展以太世界組織之投資人資料影本1份、 證人I○○、張聖敏、k○○與甲G○○間之黃金外匯保證金帳戶委 任代客操作合約3份、甲G○○簽發之本票4紙等資料影本、以 太世界會員帳號000000000之安置網絡表及配套信息資料截 圖1紙、被告U○○之女余曉青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余曉青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資料綜整表各1份、被告U○○ 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 U○○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交 易明細綜整表節略各1份、甲B○○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B○○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 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106年1月至107年10月)、 「以太金互相會」LINE群組對話內容翻拍照片、X○○申設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X○○之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綜整表各1 份、X○○申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X○○之遠東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證人N○○與王琇惠、L○○合作投資資料、證人甲酉○○與X○ ○(Betty)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之翻拍照片、證人壬○○ 提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證人甲申○ ○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證人甲卯○○提出之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影本1紙、證人F○○提出之合作金庫銀 行存摺影本、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證人r○○記帳資 料、證人r○○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交易明細資料綜整表1份(106年8月至107年2月)、證 人甲丙○○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存款憑證影本4紙、證人L○○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永豐銀行存摺影本、投資金額表、甲F○○○之國泰世華銀行 帳戶收受被告U○○、余曉青匯入款項綜整表1份、甲F○○○之國 泰世華銀行帳戶收受被告Z○○匯入款項綜整表1份、被告U○○ 電腦內列印「2018.04.27王特助以太世界以太金2.0.ppt」 檔案資料、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8年10月5日 電防一字第10878569680號函所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07年11月8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6552號函及 所附存戶Z○○、X○○等40人之帳戶交易明細光碟1片及列印交 易明細資料、被告Z○○扣案隨身碟列印之「以太世界總投資 金.xlsx」整理表(Z○○的組織)、「以太金後台提現紀錄.x lsx」、「以太提交表.xlsx」檔案資料、證人t○○109年2月1 0日庭呈銀行帳戶明細1紙、被告Z○○所提永豐銀行匯出匯款 交易憑證影本2紙、各帳戶後台資料截圖7幀、證人酉○○與廖 偉辰STAR老師、龍桂花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存款憑證翻拍照片、證人甲D○○、戌○○、甲丁○○、 甲I○○、b○○分別與另案被告尤玉琴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證 人宙○○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影本1紙、證人甲I○○ 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 款憑證影本2紙、「以太金國際增值系統」LINE群組記事本 內容截圖、證人甲O○○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 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影本1紙、證人b○○提出之郵政跨行匯 款申請書影本1紙、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影本1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即時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證人甲S○ ○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證人亥○○提出之臺灣 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2紙、證人甲宙○○提出之新光銀 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1紙、其與詹壽梅之L 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證人甲W○○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1紙、證人江昕儀 申設台新銀行桃園分行、合作金庫東桃園分行、安泰銀行桃 園分行之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微信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翻



拍照片、另案被告尤玉琴之母方月里申設兆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另案被告江昕儀申設台 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卓志盛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兆豐銀行106年 11月23日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投資名單1份、通訊監察譯文 、甲F○○○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收受江昕儀等人匯入款項交易 明細資料綜整表1份、方月里(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尤永祥(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蕙 佑石材公司(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 細資料各1份、李聲明(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1份、陳怡君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另案被告江昕 儀、尤玉琴招攬民眾投資金額綜整表、另案被告江昕儀購買 以太幣數量綜整表、MAX買單資料、MAX數位資產交易所之用 戶資料、被告甲G○○扣案A1-14、A1-17iPhone手機列印之甲G ○○與心存暖人、佛腳之約、許思為、江昕儀廖偉辰Star老 師、甲N○○、甲亥○○、a○○、Ian、甲R○○等人之通訊軟體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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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