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高守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高守德於民國108 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
1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2月13日起至民國115
年0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6.0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0 年05月31日止累計131,073 元正未給付,其中
123,465 元為本金;7,608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1)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高守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12日
止累計44,759元正未給付,其中44,220元為消費款;
539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358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守德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 │
│ │123465│ │6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高守德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4220 │ │5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