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87號
MLDV,110,司促,3587,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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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高守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高守德於民國108 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
     1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2月13日起至民國115
     年0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6.0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0 年05月31日止累計131,073 元正未給付,其中
     123,465 元為本金;7,608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1)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高守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12日
     止累計44,759元正未給付,其中44,220元為消費款;
     539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358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守德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 │
│  │123465│     │6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高守德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4220 │     │5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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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