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32號
HLDV,110,司拍,32,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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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慧英 

相 對 人 陳宏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15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1,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為109年9月14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 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經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09年9月14日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1,20 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9月14日至109年12月14日, 並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 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 項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三件、借據影本一件、相對人 戶籍謄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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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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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使│使│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
│編號├───┬────┬───┬───┬─────┤用│用├──┬──┬────┤範圍 │暨所有權│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 │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 │ │區│類│ │ │ │ │ │
│ │ │ │ │ │ │ │別│ │ │ │ │ │
├──┼───┼────┼───┼───┼─────┼─┼─┼──┼──┼────┼─────┼────┤
│001 │花蓮縣│吉安鄉 │稻園段│ │0094-0000 │空│空│ │ │387.17 │全部 │陳宏富( │
│ │ │ │ │ │ │白│白│ │ │ │ │全部) │
│ │ │ │ │ │ │ │ │ │ │ │ │ │
├──┼───┼────┼───┼───┼─────┼─┼─┼──┼──┼────┼─────┼────┤
│002 │花蓮縣│吉安鄉 │稻園段│ │0095-0000 │空│空│ │ │1032.05 │全部 │陳宏富( │
│ │ │ │ │ │ │白│白│ │ │ │ │全部) │
│ │ │ │ │ │ │ │ │ │ │ │ │ │
├──┼───┼────┼───┼───┼─────┼─┼─┼──┼──┼────┼─────┼────┤
│003 │花蓮縣│吉安鄉 │稻園段│ │0096-0000 │空│空│ │ │514.92 │全部 │陳宏富( │
│ │ │ │ │ │ │白│白│ │ │ │ │全部)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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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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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