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26號
TNDV,110,法,26,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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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戴榮吉
送達代收人 江秀絨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戴竹社會福利慈善基金
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戴竹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戴竹社會福利 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 設立,並經鈞院於民國96年1月12日登記處准予設立登記並 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49冊第7頁第684號),茲 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5屆第1次會議決議修 訂捐助章程計1條(詳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 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戴竹社會福利慈善基 金會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5屆第1 次董事會議記錄、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3月25日南市社助 字第1100396989號函,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捐 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附表: 條別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七條 本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人數同額以上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本會置董事五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人數同額以上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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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