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397號
TCDM,110,聲,2397,202106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粘定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9年度
重訴字第290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 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 、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 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 押,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 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 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 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且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 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而應適用自由證明程式。復 按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 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0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粘定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10 9年12月15日起裁定羈押,於110年3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 押2月,於110年5月1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在案。嗣經本案 調查審理後,於110年4月22日辯論終結,於110年5月27日宣 判,判處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 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在案(尚未確定)。
㈡、被告固以上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審酌本案尚未 判決確定,且被告所受本院宣告之刑度非輕,基於趨吉避凶 之人性,自無從排除其日後仍有逃亡之可能性;參以被告被 訴之犯罪事實,乃係運輸毒品,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為確 保後續上訴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及必 要猶存,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



押之事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