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270號
TCDM,110,聲,2270,202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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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信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信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辰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 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 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 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 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 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 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 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 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 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而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 院等情,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為前揭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衡酌如附表所示之 各罪分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之犯罪類型,其犯罪 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未盡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一般 ,暨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而為整體評價後 ,於前開曾定應執行刑總和之限制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志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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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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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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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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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5日 │105年1月1日至105年1 │104年10月9日 │
│ │ │月12日(除1月2日、1 │ │
│ │ │月9日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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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第30975號 │第22755號 │字第2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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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510號 │105年度訴字第1307號 │105年度訴字第127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4月13日 │106年3月30日 │106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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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510號 │105年度訴字第1307號 │105年度訴字第1270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5月8日 │106年4月17日 │106年6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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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備 註│第7616號 │第9301號 │第10248號 │
│ ├──────────┴──────────┴──────────┤
│ │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 │7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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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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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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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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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11月2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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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 │ │
│ 年 度 案 號 │第224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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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43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10年3月17日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43號 │ │ │
│判 決├────┼──────────┼──────────┼──────────┤
│ │判 決│110年4月28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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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 │ │ │
│ │第652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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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