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1384號
TCDM,110,中簡,1384,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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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淇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 年度偵字第24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淇龍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淇龍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 保護令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中交 簡字第24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 1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被告於受上開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其前案所犯為公共危險案 件與本案之犯違反保護令罪質不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尚無加重其刑之必要。又本院既未 適用刑法47條第1項之規定,自無庸再於主文為累犯之諭知 。爰審酌被告漠視保護令之禁止內容,對告訴人黃微涵為上 開騷擾、脅迫之家庭暴力行為,顯見被告之守法觀念不佳, 應予非難;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惟未能與 告訴人黃微涵和解等情;參以被告之素行,受有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自述之工作情形、離婚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4775號
被 告 蔡淇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淇龍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 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42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2萬元罰金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執行易科 罰金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與黃微涵為離婚之夫妻,2人 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蔡 淇龍曾因對黃微涵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下稱高雄家事法院)於108年3月7日以108年度家護 字第5號案件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蔡淇龍不得對黃 微涵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 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黃微涵為騷擾行為,並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108年3月12日16時35分對蔡淇龍執 行通知。詎蔡淇龍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 護令之犯意,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09年4月9日清晨6 時58分許,傳送訊息向黃微涵稱:「破麻、我要跟你算一算 你來店裡砸我櫃臺這條,你來店裡一趟,給我跪在大廳十分 鐘,這條我就算了,不然我見你就打,見車就砸,我找你二 天了..我不信我找不到你你絕,我會做的更絕你來砸店櫃臺 這條,我如果沒討回來,我死後會...無葬身之地離開台中 ,不然見人就打,見車就砸」等語,違反法院所為上述裁定 。
二、案經黃微涵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蔡淇龍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微涵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相符,並有高雄家事法院核發之108



年度家護字第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簡訊截圖3張在卷可資佐 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予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鄭仙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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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