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孫文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魁元律師即王家利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陳魁元律師即王家利之遺產管理人所有坐落高雄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5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
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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