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318號
CTDV,110,司促,8318,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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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育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9 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00,000 元,約定自109 年05月22日起至112 年05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 年06
  月01日止累計92,048元正未給付,其中91,909元為本金;46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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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