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110年度,19號
TYDV,110,消債抗,19,202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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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抗字第19號
抗 告 人 謝景文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本院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消費者 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 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本條例另有不予免責之規 定外,例如第133 條、第134 條等,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 採免責主義。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 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 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 此限,消債條例第133 條定有明文。參酌其立法目的,乃係 為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 利用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 ,進而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惟於普通債權人全體均同 意免除債務人債務之情形,縱渠等分配總額未達上開數額,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法院自不得為不免責之裁定。又按債務 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 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故意於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 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債 條例第134 條第8 款亦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於民國109 年8 月間自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同年9 月無業,同 年10月起至11月15日止任職於台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同年



11月底至12月17日止任職於現代印染整理股份有限公司,11 0 年1 月26日迄今則任職於全聯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工務處。此實係因抗告人罹患腎臟疾病無法勝任工作,始先 後遭任職公司辭退,故抗告人應屬無固定收入;且收入扣除 生活必要支出後亦無餘額,顯不符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 項 前段所定不免責事由。又抗告人於陳報狀中就所領取之身障 補助均已詳實說明,並無隱匿之情,況身障補助屬不得為強 制執行之標的,自無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之可能,是抗告人亦 不符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為此,爰 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抗告人免責等語。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前於107 年3 月15日向 本院聲請調解不成立而當庭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7 年度 消債更字第9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相對人提出之更生 方案未獲債權人可決,亦未達盡力清償之標準,經本院以 109 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其自109 年3 月31日開始清 算程序,嗣再以109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裁定終止清 算程序並於109 年7 月20日確定在案等事實,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各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
㈡抗告人固主張其工作不穩定,應屬無固定收入,且其收入 扣除支出已無餘額等情。惟按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規定 債務人之固定收入,不以勞務所得者為限,僅須其為長期 、定額之給付,無論為有償或無償取得者均屬之。政府固 定給付之補貼,如老人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身 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費,應認係屬債 務人之固定收入(103 年第9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 務清理專題第9 號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99年第5 期民 事業務研究會第21號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可供參考)。 而查,抗告人自101 年3 月起至105 年12月止,另自107 年7 月起迄今均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其金額自每月 新臺幣(下同)4,700 元調漲至今為5,065 元之事實,業 經本院依職權函詢無誤,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 年3 月 16日北市社助字第1103040717號覆函在卷可稽(見本院 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2 號卷第109 至111 頁,下稱 消債職聲免卷)。依上揭說明,抗告人所領取之前開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自屬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指債務人之固 定收入甚明。又抗告人自陳其自110 年1 月26日起任職全 聯工業科技有限股份公司迄今,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後為 34,200元,有抗告人110 年2 月薪資單、110 年4 月19日 抗告狀在卷可參(見消債職聲免卷第115 頁、本院卷第3



頁),堪認抗告人現每月有固定收入,且應以3 萬9,265 元列計(計算式:3 萬4,200 元+5,065 元=3 萬9,265 元)。又抗告人陳稱其患有腎臟疾病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見本院107 年度消債調字第102 號卷第37頁,下稱調解 卷),其主張每月支出醫療費用9,000 元應准予提列,本 院復參酌桃園市110 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抗告 人之家庭狀況,認抗告人之其餘日常支出應以1 萬8,337 元列計。準上,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有固定 收入,並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計算式: 3 萬9,265 元-9,000 元-1 萬8,337 元=1 萬1,928 元 ),已足認定明確。抗告人猶執前詞,主張其未有固定收 入且扣除必要支出顯無餘額,自難採信。復查,本件抗告 人之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為0 元之事實,亦經本院查核本 院109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卷內資料無誤,而抗告人 聲請清算前2 年間(即105 年3 月16日至107 年3 月15日 )加計領取之政府社會補助後可處分所得為114 萬7,608 元4,872 元×10)=114 萬7,608 元】,必要生活費用合 計則為65萬6,088 元〔此部分理由均引用原裁定理由欄三 、㈠、2.所載〕。而其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如前所述為 0 元,低於抗告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49萬1,520 元(計算式:114 萬7,608 元-65萬6,088 元=49萬1,52 0 元),堪認本件抗告人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情 事甚明,且抗告人未能提出其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 之證明,是本件抗告人自應不免責。
㈢抗告人另主張其於陳報狀中就其所領取之身障補助均已詳 實說明,並無隱匿之虞乙節,則查,抗告人於107 年3 月 15日聲請前置調解,就聲請前兩年間即107 年2 月至105 年3 月間之收入情形,即應據實陳報,惟抗告人就其105 年3 月至105 年12月間每月均領有身心障礙補助4,872 元 之事實隻字未提(見調解卷第7 頁)。嗣抗告人經本院以 10 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裁定自107 年7 月31日開始更生 程序後,抗告人分別於107 年10月4 日、同年月16日兩次 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並提出更生方案(見本院10 7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7 、161 頁),除仍未提及105 年間領取身心障礙補助之金額外,亦未陳報其自107 年7 月後即恢復領取身心障礙補助每月4,872 元。且迭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107 年11月7 日、107 年12月18日、108 年 1 月9 日、108 年10月4 日多次發函要求抗告人補正收入 資料,抗告人均再三拖延,且仍未陳報身心障礙補助金額



,致抗告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可決後,本院司法事務 官無從就抗告人所提之資料中確認其盡力清償之標準,本 院始依消債條例第61條第1 項規定裁定其開始清算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核無誤。抗告人既提 出更生聲請並經法院裁定更生,自應據實陳報收入及財產 狀況,使法院審酌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兼顧債權人權 益,倘遲不提出收入及財產報告書,甚而隱匿財產及收入 狀況,法院將無從認可其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提出更生之 聲請即無實益。而本件抗告人經本院司法事務官發函通知 後,無故未提出正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致使更生程 序長期延宕無法進行,已如前述。至抗告人所稱之陳報狀 係於110 年1 月29日始提出於本院(見消債職聲免卷第69 至74頁),且參諸該陳報狀之內容,僅陳述其除106 年及 107 年間無領取社會補助外,其餘時間領有身障補助4,70 0 元等語,並未正確陳報金額及領取期間,亦未附上相關 佐證資料,且距其聲請前置調解之日期更已超過2 年,自 難認其未違上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義務。是本件抗告 人無正當事由無故不提出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且於更生程序中未配合程序之進行,顯有重大延滯之行為 ,均足認定,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所定不免責 之事由,尚無疑義。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第8 款所 定應不免責之情事,且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已可 認定無誤。原審依上揭法律規定,裁定抗告人不免責,於法 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 裁定抗告人免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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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現代印染整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