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700號債 權 人 中正巨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雲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知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李知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