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346號
TYDV,110,司促,5346,2021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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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郭景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宏亨有限公司吳宏峻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5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 宏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故債權人對債務人宏亨有限公 司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吳宏峻之戶籍設於雲林縣東勢鄉,非屬本 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 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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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