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24號
SCDV,109,亡,24,2021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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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王漢華

相 對 人 龍曉玲

關 係 人 楊恩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龍曉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龍曉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00號)於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龍曉玲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龍曉玲之兄,失蹤人於民國 101年2月29日離家後即未返家,全無音訊,被列為失蹤人口 ,至今仍未尋獲,因失蹤已逾7年,是失蹤人迄今生死不明 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龍曉玲為死亡宣告等語。三、查相對人即失蹤人龍曉玲自101年2月29日起即不知去向,且 於同日被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行方不明等情,有受(處)理 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可憑,且查無相對人即失蹤人龍曉玲之 108年度所得收入、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資料,另其最後 健保就醫日期早於其失蹤日,且查無其死亡及火化相關資料 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記錄明細表、桃園市政 府殯葬管理所函及新竹市殯葬管理所函等件在卷可憑(本院 卷第12至14頁、第16至60頁、第70至71頁),堪以認定。本 院前於109年11月18日為公示催告裁定,命相對人即失蹤人 龍曉玲應於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現尚生存,或第三人知其 生死者應陳報所知。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即失蹤人 龍曉玲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所知,此有本院公示 催告裁定及卷宗可憑,自應認聲請人所為主張為有理由,爰 依法宣告相對人即失蹤人龍曉玲死亡。又相對人即失蹤人龍 曉玲係65年4月21日生,其於101年2月29日失蹤並被列報為 失蹤人口,計至108年2月29日失蹤屆滿7年,惟此年2月僅28 日,依民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應以該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



日,復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併推定相對人即失蹤人 龍曉玲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裁定如主文。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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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