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503號
PCDV,110,司促,17503,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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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佳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陸佰柒拾玖
  元,及其中柒萬柒仟柒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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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