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佳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陸佰柒拾玖
元,及其中柒萬柒仟柒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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